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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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刚察县是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辖县,省环湖重点牧业县之一,位于州境西部,青海湖北岸。县府驻地沙柳河乡,距州府驻地110公里。人口2.9万,以藏族为主,占总人口的72.4%,还有汉、蒙古、回、东乡等民族。面积1.2万平方公里。辖5乡。古为羌地。位于境西南62公里处的青海湖鸟岛是我国八大鸟类自然保护区,岛上有斑头雁、棕头雁、天鹅等各类候鸟30余种,鸟岛不仅是鸟类动物科研基地,也是中外著名的游览胜地。刚察自然资源丰富,草场辽阔,总面积1365.5万亩,水草丰美,素号“乐土”,是青海省环湖重点牧区之一。全县有可利用草场面积1086.3万亩,占土地总面积88.96%。县境内天然草场分布与地貌气候等环境条件紧密相关,以高寒草甸、山地草甸、山地草原等分为6类。植物以高山柳、箭叶锦鸡儿、金露、柽柳等为主。